(2016)甘027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陈景禹申请杨建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禹,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陈景禹。被执行人杨建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71765.75元,案件受理费591元,并承担执行费985.35元,共计73342.1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建华存款13023元,余款60319.10元被执行人杨建华拒不履行义务,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