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萍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312号申请人王×1,女,1959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人王×2,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1、王×2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张祎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1、王×2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22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城北民调字(2016)09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白××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所有存款与孳息由王×2继承,王×1自愿放弃继承权。二、王×1同意将白××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所有存款与利息变更到王×2名下。经审查,白××与王×3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两个子女,即王×1、王×2。2001年6月11日王×3去世,其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白××、王×1、王×2。2015年8月24日白××去世,其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王×1、王×2。白××去世时遗有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及利息(户名为白××、账号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城北民调字(2016)09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巧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