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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48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付建与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建,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826号之一原告陈付建,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住四川仁寿县曲江乡老井村2组。委托代理人吴佩炫,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才,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府河路一段30号。法定代表人肖世富。委托代理人刘跃华,双流县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付建诉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付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付建撤回对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付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