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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少妮与赵风薄、赵风元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妮,赵风薄,赵风元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621号原告李少妮,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沙河市桥东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风薄,农民。被告赵风元,农民。委托代理人侯书平,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妮与被告赵风薄、赵风元为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妮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风薄、赵风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路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超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