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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沧州临港不锈钢餐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峰,沧州临港不锈钢餐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峰,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执行人:沧州临港不锈钢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401293-x。法定代表人:周金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峰与被执行人沧州临港不锈钢餐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调解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沧州临港不锈钢餐具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峰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中捷劳人仲案(2015)第07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