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民初119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欧世和,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汪德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丽丽、人民���审员张爱珍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世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顾玲。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经多次规劝,仍劣性不改,对家庭及亲人极不负责任。原、被告现已分居多年,双方互不联系,已无和好可能。原告曾于2014年10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原告李某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1、原、被告的结婚证;2、(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3、原、被告婚生女顾玲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4、原、被告婚生女顾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5、成都天府新区太平街道白马村村民委员会和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小学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被告顾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年××月××日在原江都市花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顾玲,现就读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小学。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自2011年10月带着婚生女顾玲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原告曾于2014年10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夫妻关���未有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在相关地区张贴了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及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的公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提供的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顾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上述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恰当处理,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且原告自2011年10月搬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双方分居已四年有余,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顾玲的抚养问题,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目前被告顾某甲下落不明,婚生女长期跟随原告生活,故本院认为婚生女顾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为宜;关于小孩抚养费,结合婚生女顾玲目前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生活费为每月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以正式票据各半负担。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原告未主张,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不予理涉,如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可以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顾玲随原告李某生活,并由原告抚养教育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顾某甲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400元,婚生女顾玲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上述费用于每年12月30日前结算一次。本案诉讼费2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汪德义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