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玉明申请执行梁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明,梁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明,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梁琦,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王玉明申请执行梁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