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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金凤与姚强、余彩云、孙顺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凤,余彩云,姚强,孙顺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412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凤,女,汉族,1961年12月15日生,居民,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余彩云,女,汉族,1949年10月17日生,农民,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姚强,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居民,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孙顺子,男,汉族,1950年7月5日生,居民,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执行人赵金凤与被执行人姚强、余彩云、孙顺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字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来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顺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顺子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 胡 辉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栓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