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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国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李国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原本纸院长庭长合议庭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364号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第***号*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瑾红,女,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教法,男,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国果,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为656339元,被告支付首付款37339元,首付借款160000元,余款45900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后,一直未按约定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也没有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余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150××××6516《商品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3、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因此,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常 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