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异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北京福将商贸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星光盛机械施工中心,北京美味美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异102号案外人北京福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伟路5条11号。法定代表人程家亮,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星光盛机械施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村星光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士泉,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美味美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花市苑甲3号-1号。法定代表人龚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星光盛机械施工中心(以下简称星光盛中心)申请执行北京美味美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味美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北京福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将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其所租赁的位于xxx号院内的土地和厂房(以下简称涉案厂院)的执行,并维护其作为实际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福将公司称:我公司系涉案厂院的实际承租人,请求法院中止执行(2016)京02执13号公告内容。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涉案厂院为我公司实际租赁并实际占有使用,且我公司与美味美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法院受理,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作出,我公司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本案执行依据即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301号裁决书存在明显错误,我公司作为真正承租人,仲裁庭在作出上述裁决时未征得我公司意见,裁定事实明显错误,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三、我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都在涉案厂院内,由于面临拆迁,我公司按照拆迁腾退规定应该可以得到一笔经营损失补偿。故在上述诉讼未结案前、我公司经营损失未得到补偿前,法院不能执行涉案厂院,请求法院中止执行(2016)02执13号公告内容。经审查查明,星光盛中心与美味美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5年12月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京仲裁字第1301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本案合同;(二)美味美刻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其承租的位于xxx号厂院内的土地和厂房返还给星光盛中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中查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了《关于大兴区西红门镇城乡结合部整体改造试点规划方案的批复》,大兴区西红门镇城乡结合部改造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10月8日向腾退人发出了《致西红门镇工业大院b地块项目范围内被腾退人的一封信》,要求被腾退人积极配合、尽快做好腾退工作。涉案厂院位于xxx号地,属于星光社区范围,在拆除腾退范围内。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对1号地范围内的地上物实施拆除腾退工作,计划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该厂院的拆除腾退工作。仲裁庭据此认定:涉案租赁物位于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搬迁腾退范围,城改办已明确拆除腾退工作计划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租赁物所在地的搬迁腾退工作进展已经达到构成不可抗力的程度,具备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仲裁裁决生效后,美味美刻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星光盛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以(2016)京02执13号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前往涉案厂院张贴了(2016)京02执13号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美味美刻公司及目前实际使用人在2016年4月29日前撤出。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本案中,本院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及目前实际使用人限期撤出涉案厂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案外人福将公司主张与美味美刻公司存在房屋租赁纠纷、经营损失未得到补偿,并主张本案执行依据存在错误,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范畴,其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综上,案外人请求中止(2016)京02执13号公告内容的执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北京福将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认为原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案外人、当事人认为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马鸿雁代理审判员 高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