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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洪平申请执行张洪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平,张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平,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3日,四川省叙永县人7。被执行人张洪燕,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24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叙永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张洪平申请执行张洪燕买卖房屋纠纷一案,2015年6月26日,本院以被执行人张洪燕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决定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洪燕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下桥街房屋已由被执行人张洪燕于1998年8月24日向原叙永镇信用丹岩分社设置了抵押贷款,且贷款未清偿,同时,如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还需由被执行人张洪燕承担相应的房屋过户税费,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洪燕外出无法联系致本院执行未果。之后,申请执行人张洪平于2000年至2003年期间自行代被执行人张洪燕支付了银行贷款本息,并自行垫缴了上述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费用后,办理了该房屋的房权证过户登记手续,现该房屋的产权手续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洪平名下,但至今未办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洪燕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应依法强制执行,故本院决定强制将被执行人张洪燕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下桥街房屋的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张洪平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洪燕原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下桥街房屋的相关国有土地使用���属变更至申请执行人张洪平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光强审 判 员  雷明江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