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1576号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法定代表人朱石麒,董事长。,住湖南省洞口花园镇福田村大塘组,居民身份430525198108232737。,住址同上,身份证号。被告邓光峰,男,汉族,住湖南省洞口花园镇福田村大塘组,居民身份430525198108232737。,住址同上,身份证号。被告尹刘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光峰、尹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茂军代理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人民陪人民陪审员张循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润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