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x、何x伦诉被告咸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何x伦,咸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四十八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04民初1467号原告张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该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81********。原告何x伦,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住该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99********。法定代理人张x,系何x伦之母。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萍,x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三村民小组。原告张x、何x伦诉被告咸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三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何x伦的委托代理人张x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村三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何x伦诉称,原告张x系咸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1999年1月8日和咸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三组村民何x锋登记结婚。1999年12月25日婚生一子何x伦。2006年何x锋去世。2015年5月,村组土地被征用,2015年11月底村上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2900元。原告一户系独生子女户家庭,按照国家政策,应当多分配一人份份额,但村组未向原告一户分配,故诉至法院,要求xx村三组支付原告一户征地补偿款42900元。原告张某、廖x、张某某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张x的身份证,张x与何x锋的结婚证,张x、何x伦户口本各一份,欲证明张x、何x伦一户系xx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份,欲证明原告一户系独生子女户家庭。被告xx村三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张x、何x伦所举证据1、2,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真实性、客观性要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张x原系咸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1999年1月8日和咸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三组村民何锋登记结婚,婚后张x户籍迁入xx村。1999年12月25日婚生一子何x伦。母子二人的户籍均登记在xx村三组。2012年12月5日,张x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5月xx村三组土地被征用,2015年11月村组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2900元。在分配上述款项时,村组均未考虑独生子女户的计生待遇问题。后张x一家以要求享受计生待遇为由诉至本院时,本院在立案前曾向咸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责令xx村村民委员会以及xx村三组予以改正,力争将问题就地解决。但通知发出后未有回复。本院认为,农村计生家庭优惠待遇案件,本应由基层街道办事处责令相关村组协调处理,力争将问题就地及时解决。但本案中的被告处理无果,故本院只能就此以司法裁决。原告张x生育一子何x伦后,按规定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成为该村组独生子女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户凭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应增加分配一人份的份额。xx村三组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未执行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规定,未向该独生子女户增加分配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收益的行为侵犯了该独生子女户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张x、何x伦的诉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以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咸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三村民小组给付原告张x、何x伦土地补偿款429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73元,由被告咸阳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清审 判 员 刘 晨代理审判员 李扬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