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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袁鹏程与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鹏程,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袁鹏程,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刘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10376号仲裁调解书立案执行袁鹏程申请执行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86985元,本案执行费1205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房产等信息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7093元,但本案被执行人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是本院集团诉讼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总申请执行总标的为¥3319339元,因此只能兑付77.94%。现成都玛诗特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的医疗设备和车辆均被本院查封,但均系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刚目前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1037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