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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曾凡东与李祥顺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781执6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东,李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凡东,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李祥顺,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万源法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祥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祥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祥顺存款46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仁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