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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顾兰平与赵金荣、张晓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兰平,赵金荣,张晓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民初1235号原告顾兰平。委托代理人金银生,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金荣。被告张晓枫。原告顾兰平与被告赵金荣、被告张晓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兰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银生,被告赵金荣、张晓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兰平诉称:被告赵金荣、张晓枫因合作经营缺乏资金向其借款。2014年5月至7月期间,其分多次向赵金荣、张晓枫出借资金共计150000元。2015年4月1日,双方结算后,赵金荣、张晓枫出具借条,确认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赵金荣、张晓枫每月各自支付利息1500元,于2016年春节前还款。借款后,仅张晓枫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至2016年1月,赵金荣未支付利息。后经多次催讨,赵金荣、张晓枫未还款。要求判令赵金荣、张晓枫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赵金荣、张晓枫每人各自承担该款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每月1500元的利息。被告赵金荣辩称:对顾兰平陈述的借款经过没有异议,其向顾兰平借款后,将款项交给张晓枫,再由张晓枫出借给其他人。其每天支付利息100元,后来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但是其又和顾兰平讲好自己不支付利息。被告张晓枫辩称:对顾兰平陈述的借款经过没有异议,借款是赵金荣出面向顾兰平借的。借款时,约定的利息为每10000元每天利息为100元,到2014年9月底,开始按照每10000元利息700元支付利息。2015年4月,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两分,其和赵金荣每人每月各支付利息1500元,其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份,借款本金如何归还没有约定。经审理查明:原告顾兰平与被告赵金荣、张晓枫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至7月期间,赵金荣、张晓枫分多次向顾兰平借款共计150000元。2015年4月1日,赵金荣、张晓枫出具借条,确认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赵金荣、张晓枫每月各自支付利息1500元。本金如何归还,双方未作明确约定。后,张晓枫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至2016年1月,赵金荣未支付利息。后经催讨,赵金荣、张晓枫未还本付息。因催讨借款未着,顾兰平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顾兰平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顾兰平与被告赵金荣、张晓枫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金荣、张晓枫结欠顾兰平借款15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本金如何归还,双方未作明确约定,因赵金荣、张晓枫系共同借款,故二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双方约定赵金荣、张晓枫每月各自支付利息1500元,赵金荣、张晓枫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张晓枫已经支付了2016年1月前的借款利息,故其借款利息应当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赵金荣、张晓枫辩称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每天每10000元利息为100元,到2014年9月底,开始按照每10000元利息700元支付利息,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金荣、张晓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顾兰平归还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赵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顾兰平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照每月1500元计算的借款利息。张晓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顾兰平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照每月1500元计算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顾兰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赵金荣、张晓枫负担(顾兰平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赵金荣、张晓枫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赵金荣、张晓枫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顾兰平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张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