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9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高榆坤与上海金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榆坤,上海金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9246号原告高榆坤,女,1989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周建云,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牛立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骆宏斌,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娜,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高榆坤诉被告上海金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办事机构所在地系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XXX弄XXX号楼,原告自称的摔倒地亦在北京西路XXX弄XXX号楼约10米处,故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权管辖该案,故要求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提供了企业基本信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被告的住所地为北京西路XXX弄XXX号楼,故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金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倩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