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峰诉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管理行政登记行为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908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塘湾里35附*号,身份证:3603021965********。被执行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冬,局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商管理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5月4日审结,该案(2015)长中行终字第00718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至今未按行政判决书撤销其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的湖南高正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被执行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的湖南高正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