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赖红忠与罗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红忠,罗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8民初565号原告:赖红忠。委托代理人:曾健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梅林。原告赖红忠诉被告罗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梅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8日,被告以经济紧张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据》给原告,约定了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等事项。但原告支付借款给被告后,被告既未及时支付借款利息,也未按时返还借款本金。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签署《借据》,明确被告已收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从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同时保证人罗某某在借据下方署名确认其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被告罗梅林署名的借据原件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被告应依法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借款本金和借款期限,以借据上记载的为准即人民币30000元,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关于借款利息,借据上约定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经审查核实,原、被告对利率的约定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原告当庭自愿放弃对保证人罗某某主张权利属原告自愿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梅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红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罗梅林承担,被告罗梅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之数迳付原告赖红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东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翩翩(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