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卢国争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兵一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被告人卢国争,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0年1月18日,新疆阿拉尔垦区公安局发出协查通报抓捕卢国争,2005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新疆阿拉尔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5年4月23日,被���疆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鹏,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以新兵一分检刑诉字[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国争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月28日、5月11日、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一师分院指派检察员周瑞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国争及其指定辩护人刘鹏,证人谭某一、王某一,鉴定人杨某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卢国争在九团四连驾驶挖掘机打工期间,与工友暂住于九团四连平房区,期间,认识了隔壁邻居被害人贾某某;同年12月工程结束后,卢国争随��友搬离九团四连平房区。2000年1月10日,卢国争因缺钱花,心生向被害人贾某某借钱的念头,当晚,卢前往九团四连被害人贾某某住处,向贾借钱未果,遂拿起桌上的瓷杯猛砸贾的头部数下,又用棉被捂住贾的头部,见贾不动后,在贾身上及住处翻找财物未果即逃离现场。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卢国争在其哥哥卢某一的陪同下主动向河南省禹州市神垕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死者贾某某系被他人用柔软物体压闭口腔、鼻孔,影响气体交换而发生窒息性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国争因借钱不成,遂产生杀人取财的恶念,后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卢国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被告人卢国争对公诉机��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只是打伤了被害人,是被害人错过抢救时间而死亡。其罪孽深重,建议判处终身监禁。辩护人刘鹏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卢国争系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卢国争属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在逃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卢国争在原农一师九团四连打工期间,认识了隔壁邻居贾某某。2000年1月10日晚,卢国争到贾某某住处,向贾借钱未果,两人发生口角,卢国争拿起桌上的瓷杯猛砸贾某某头部,后又用棉被、枕头捂压贾某某头面部,直至贾某某不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系被他人用柔软物体压闭口腔、鼻��,影响气体交换而发生窒息性死亡。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从现场提取白色瓷茶杯一只。(二)书证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00年1月12日20时许,原农一师九团四连连长杨某二电话报案称,其单位贾某某死在家中,死因不明。阿拉尔垦区公安局当日立案,编号为阿公刑立字(2000)4号。2、公安机关协查通报证实,2000年1月18日,阿拉尔垦区公安局发出协查通报,对公民身份号码为411081740426087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卢国争进行抓捕。3、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卢国争作案后于2000年1月12日潜逃;公安机关于2005年12月25日对卢国争作出刑事拘留决定;2015年4月23日,卢国争向河南禹州市公安局神垕派出所投案;2015年4月23日新疆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对卢国争执行刑事拘留;5月28日执行逮捕。4、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卢国争生于1974年4月26日,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贾某某生于1923年1月10日,系原农一师九团工程连退休工人。5、投案证明证实,2015年4月23日,卢国争在其哥哥卢某一的陪同下,到神垕镇派出所投案。6、九团四连“1·12”凶杀案调查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侦技人员于当日晚8时30分赶赴现场调查。死者躺在西侧卧室内大床上,盖有棉被,头部有创伤及血。贾某某隔壁此前是挖掘机工人的集体宿舍,有个叫卢国争的去向不明。跟踪调查发现卢国争曾去六团找其老板结了1000多元工钱。卢国争作案嫌疑上升。7、公安机关案件说明证实,2000年1月12日,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取了物证带血的茶杯,并在该茶杯上发现疑似手印痕迹,经技术处理(刷粉)可清晰显现固定,因当时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提取该痕迹,故该痕迹一直随物证保存。2015年4月23日卢国争投案,技术人员拍照提取了该手印痕迹,经比对,与卢国争左手拇指中心花纹相同;2000年1月12日从现场提取的十三种相关物证,因历史原因,现只留存了9号物证带血的茶杯;被害人贾某某直系血缘无子女,且未查找到被害人直系血缘亲属,被害人贾某某的DNA无比对对象;被害人贾某某养女罗某一与前夫王某二均不具备作案时间,排除两人作案嫌疑;卢国争供述使用午餐牛肉盒砸被害人头部,应以现勘及刑事照相原始资料为依据;现场勘查痕迹物证中4号带血的红色褥子与鉴定意见中送检的8号检材粉红色褥子为同一物品;被害人面部的锐器伤应系杯子所致;前期调查证人陈述被害人家门���不开,陈述较为客观真实,卢国争供述杀人后锁门,门锁为挂锁;随案移送的带血茶杯与现场照相中的茶杯系同一物品,因刑侦部门多次搬迁,茶杯的破损系在搬迁过程中造成的,可拼接,其他物证缺失。8、关于死亡时间的案件说明证实,根据尸体尸斑、尸僵、尸绿等,推断被害人死亡时间应为距发案时间2-3天;案发现场床边地面是疑似血迹,不是血泊。(三)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二证实,2000年1月12日下午,副连长黄某某说连队的贾某某有两三天没见了。我就让副连长去看看,黄副连长回来说人死了,死因可疑,我就给派出所报案了。2、证人胡某某证实,2000年1月12日下午18时许,我连菜地班长周某某到我家说:“听王某三讲他隔壁的贾老头两天没出门了,狗饿得乱叫,是否去看一下,会不会死在家里了”。我就让王某一找黄副连长一起去看看。没多久,王某一打电话说:“贾老头死了,你快过来”。我跑到治安办公室,连长杨某二、副连长黄某某,谭某一等都在,他们讲去贾某某家敲门门没开,从后窗看见被子摊开着,把门撬开进去,看见床上有两床被子,上面压了两个枕头,贾某某的一只手露在被子外面,谭某一一摸手是凉的,掀开被角,发现贾某某的额头上有伤,耳朵里有血,脖子有红点痕迹,像被人掐过,我赶快和连长给派出所报了案。3、证人黄某某证实,2000年1月12日下午18时许,治安员王某一说单位一个老头几天没出门了,我就给书记打了电话。我准备和王某一去看看,正好碰到王某三,说“贾某某已两天没出门了,狗也没人喂,我看是死在房子里了”。我让王某一叫卫生员和指导员,后和王某一先到了贾某某家。叫人没人答应,敲门也没人应,门也推不���。我就和王某一到房子后面去看,用电筒照着看见被子铺在床上,被子下面漏出一只手。我叫王某一去叫书记、工会主席和卫生员来,我在现场等。一会儿,王某一和卫生员谭某一、江某某来了,卫生员把门跺开,我跟在卫生员身后进去,又到贾某某睡觉的房子,卫生员打开灯,摸了摸被子下面的手说已经凉了。卫生员把被子掀到胸部,我看到贾某某头上有一顶线帽,盖住眼部;卫生员把帽子掀起来,我们看到贾某某头上有血,卫生员说“别动,死因可疑”,然后把把帽子、被子又重新盖好,我们一起到办公室向领导汇报,领导给派出所打电话报了案。4、证人谭某一证实,1999年或2000年快过春节时,贾某某的邻居王某三给连队领导反映,贾某某都好几天没出门了。指导员胡某某叫我去看看,当时去贾某某房子的还有副连长黄某某,我把门用脚踹开,进到贾某某睡觉的屋,贾某某盖着被子躺在床上,有只手露在外面,我摸了一下,已经凉了。掀开被子,贾某某头上还有枕头,贾某某额头部有血,我觉得贾某某死的不正常,就又把被子、枕头盖回去,说通知派出所。证人谭某一当庭作证,其进入现场时,看见贾某某身上盖着被子,头部位置有枕头,摸贾某某的手已经凉了,观察认为死了不止24小时,其能够肯定死在贾某某家中的人就是本单位退休职工贾某某。5、证人王某一当庭证实,1999年冬,其单位的退休职工王某三反映,几天都没有见到贾某某了,我与指导员胡某某等人到了贾某某家,当时他家用挂锁锁着,把门撞开后,看见里间床上躺着个人,身上盖着被子,连长让我把卫生员谭某一喊来,卫生员谭某一把被子掀开看了,说死的就是贾某某。我当时在保护现场,没有进去看。6、证人王某三���实,我隔壁住的是贾某某,我两天没见到他了,最后一次看到他是2000年1月9号还是10号。1月12号早上我发现他的房门锁着,他平时特别喜欢的狗也不喂,我就怀疑贾某某死在屋里了。就给杨某三妻子、菜地的周班长讲了,返回连队,又给连队领导讲了。本月7、8号的一个晚上大约11点多,我在家看电视,听到有人敲隔壁的门,我出去看到一个人在敲贾某某的门,我问他干啥,他说“找这个叔有事”,我说他耳朵不好,要使劲喊。后来贾某某开门,他就进去了。那个人身高1.7米左右,圆脸,胖胖的,平头,河南口音。我没听说贾某某和谁有矛盾。7、证人文某某证实,2000年1月12日早上,连队退休工人王某三对我讲,贾某某有两天没出门了,他去推门也推不开,可能死在家里了。我也过去推了贾某某的门,没有推开。8、证人卢某一证实,2004年前后,我听父亲卢某二说卢国争在新疆打过工,后来神垕镇派出所警察来找过卢国争,说他在新疆杀人了。2015年4月20日下午,我叔伯哥卢某三打电话说卢国争被人带回来了,让我到汽车站接人。在汽车站见到一个男的陪着卢国争,我把卢国争接到了我租住的地方。以前派出所的人和新疆的警察都到我这里找过卢国争,所以我知道他在新疆杀人了。我就问卢国争到底是咋回事?卢国争最初说他在新疆干活时,酒后找老板要钱,拿了一把刀将对方砍了。过了一天又说他知道一个老头有钱,后来就和别人一起去“兑钱”,具体是咋兑的,卢国争也说不清。后来我和家人商量还是让他投案自首,就和派出所联系,和他一起投案了。9、证人罗某一证实,贾某某是我养父,他自私、爱占便宜,连队里没人和他来往。1999年夏天我去过贾某某家一次,看到一个三十多岁小伙子��贾某某家看电视,我让这个人出去了,他长什么样没注意,个子约1.7米。10、证人邵某某证实,贾某某女儿罗某一是领养的,后来和王某二结婚。他们对贾某某不错,还花钱雇人给他洗衣服,贾某某有事情也找王某二解决。我最后一次见贾某某是2000年1月10号下午大约5点,去连部买菜路上碰到贾某某。11、证人向某某证实,2000年1月9日下午18时许,贾某某来我家,说是要到江某某家,见我家门开着,就来坐一坐,他一直玩到晚上20时许。12、证人赵某一证实,1999年3月1日,卢国争来我这干活。1999年10月他要走,我就把他介绍给搞挖掘机的管某一了。最后一次见卢国争是2000年1月9日星期天,卢国争到我家说他父亲病了,要回家,我付给他1810元工钱。当年卢国争给我干活时人很正常。13、证人赵某二证实,1997年春,卢国争到我工地干活。2000年1月11日中午13时许,我在314国道边的某修理厂修车,卢国争打了辆出租车找到我说:“要回老家了,来打个招呼”。说他父亲病了,我哥已经把欠他的一千多元钱也结了。他让我带他到管某二商店去打个招呼,后他又让我送他去客运站,我看到卢国争手里提了个红色塑料兜。14、证人管某二证实,2000年我在某通用机械厂开了一家“珍珍”商店。1999年12月赵某一介绍卢国争来我这干活。2000年1月11日中午1点左右,卢国争和一个男的来店里,他叫我给温某某讲一下他要走了,赶两点钟的火车,说到深圳去。他1.70米左右,中等身材,圆脸,眼睛比较大,牙齿有点黄,河南人。因为11号那天我丈夫到九团去接娃娃,卢国争来找我丈夫,我丈夫当天回来我就转告他了,所以我记得很清是11号中午。15、证人温某某证实,卢国争1999年12月中旬在我工地干活。卢国争共来过我家两次,第一次是1999年12月,我到阿克苏修车,卢国争说到阿克苏找赵某一要工资。第二次是2000年1月11日,我从阿克苏到九团接孩子,返回阿克苏时,听我妻子说姓卢的来过了,讲卢国争要去深圳。卢国争1.70米左右,牙齿有点黄,圆脸,大眼睛,双眼皮,二十五岁左右,口音基本上是普通话。16、证人管某一证实,卢国争当年给我干过活,后来出事跑了。他当年25岁左右,河南人,是我朋友赵某一介绍给我学挖掘机的,给我也没干多久,后来听我妹夫温某某说他出事了,杀了人跑了,警察在找他。17、证人秦某某证实,1999年10月我给管某一开挖掘机,住在九团工程连,隔壁住了一个六十多岁的孤老头。有一次我到老头家叫过李某某和他姓卢的徒弟,他们正在老头家看电视。18、证人勾某某证实,我最后一次见到卢国争是2000年1月10日星期一,吃过晚饭后,卢国争说出去打个电话要辆出租车,说完就出去了。我再没见过他。19、证人李某某证实,我去年10月、11月给管某一开挖掘机时住在九团工程连。隔壁住的是个老头,不知道有没有儿女,一个人住。我和小卢、小徐去看过几次电视。20、证人王某四证实,我们家和卢国争家住得不远,小时候经常见面。卢国争从小没有病。带卢国争回来的那个工友我不认识,也没联系方式,卢国争当时都不会走,要人扶着,说话也不清楚,带他检查也没查出什么病。卢国争在新疆打工的情况我不知道。最后一次见卢国争是神垕派出所把他带走的时候。21、证人卢某四证实,我和卢国争是邻居,卢国争和他父母住在一起,和父母关系挺好的,从小没得过什么病,家里人也没有精神病史。最后见卢国争是十年前。��疆警察有一年冬天来过一次。22、证人卢某五证实,我很早就从家里出来了,对我弟弟卢国争没啥印象,他在大街上我都认不出来。卢国争在新疆打工的情况我不知道,卢国争没有和我联系过,带他回来的人我也不认识。公安机关也没有找过我。但是白家沟村领导问过我卢国争在哪。之前新疆警察来过一次,问我有没有联系过卢国争。23、证人王某五证实,我和卢国争关押在一起四个多月,平时他能正常说话交流,洗脸刷牙,背监规,打扫卫生,照顾别人,表现正常。卢国争对他的案件比较谨慎,他讲在阿拉尔十四团干活,给一个叫赵某一的人开推土机,说找一个老头借钱,老头不给借,就把老头打了,也不知道死没死就跑了,还说他是他哥哥带着到河南禹州市一个派出所自首的。24、证人白某证实,我与卢国争一起关押快两个月。他表现很正常,能正常交流,打扫卫生,还照顾他人的起居。他喜欢装傻。问过他案子上的事,他都不正面回答,只说因为向一个老头借钱,老头不给他借,他就把老头杀了,怎么杀的也不说。25、证人姜某某证实,我与卢国争一起关押了二十多天。他精神正常,会背监规、也会唱歌,偶尔也和我们开开玩笑。案子上的事他不正面回答,就说他杀了一个老头,说踢了老头两脚,具体过程不说。还说他能喝三瓶白酒,因为喝酒哥哥管不了他就带他自首了。26、证人王某二证实,罗某一是我前妻。罗某一是贾某某的养女,贾某某在2000年1月被杀死了,当年警察还找我了解过情况。我记得贾某某住房的锁是挂锁。贾某某身体挺好的,没有什么病,喜欢喝酒,牙齿全部坏了,带着假牙套。1999年8、9月份一天晚上,我到贾某某家拿包,他房里还一个男的看电视,贾某某说是隔壁干活的。(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999年我开推土机,住在一个连队,隔壁住着一个60多岁的老汉,叫贾德明或者费德明。晚上我经常到老汉家看电视。1999年底快过2000年春节时,我母亲得了脑膜炎,我的工资不够给母亲看病用,我就想去找老汉借钱。一天晚上我到老头家借钱,老头说没钱,话还很难听,我很生气,就从桌子上拿了一个白色杯子朝老汉头上扔过去,他挡了一下,没挡住砸到头了,之后我又拿起铁制午餐牛肉盒朝他的头部砸了几下把老头的头打流血了。老汉用两只手抱着头,我就用床上的被子蒙住老汉的头,直到老汉不动了。我洗了手上的血,然后拿了2元多钱和一些粮票,出门把老汉房门用挂锁锁上离开了。第二天我到阿克苏找赵某一结了1700元工资回家过年。过完年我就出去打工了。又过了2年,我嫂子说新疆警���在找我,问我是不是在新疆出事了,我没说,就赶快跑出去打工了。回老家三四年后我给哥哥卢某一说过我可能杀人了,我把他打晕了,我不确定他死了,我给他盖了被子,这些年我没敢打听他死了没有,知道新疆警察在找我,我觉得老头肯定是死了。我害怕,一直躲着。这次回来我哥哥又问我,劝我有事就投案自首,我就跟他去派出所了。我杀人了是事实,只是时间太久,过程记不清了。(五)鉴定意见1、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贾某某头面部伤系钝器伤,只伤及软组织,为非致命伤;死者应系生前被柔软物体同时压闭口腔、鼻孔,妨碍呼吸运动,影响气体交换,迅速丧失意识而发生的窒息性死亡。2、法化检验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地面上、枕头上、绿色床单上、粉色印花床单、枕套上、蓝褥子上、粉红色褥子上、红色印花锦纶毛毯上、印花布匹上、茶杯上等处的血痕,现场脸盆内的血水、假牙上的血痕,与死者贾某某的血型,均为B型。3、血液报告单证实,卢国争血型为B型。4、阿拉尔垦区公安局[2015]005号手印鉴定书证实,从案发现场瓷杯上提取的手印为卢国争左手拇指中心花纹所留。(六)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相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九团工程连一斗六东棉田东侧坐西朝东的住宅区北起第二幢北起第二间的贾某某住房,该住房土木结构,分为北侧客厅、南侧厨房和西侧卧室三间。中心现场位于西侧卧室顶北墙双人床,被褥西北角外侧露出一人的左脚。该被褥上压有上下两个枕头,下面枕头的东南角有血,被褥由外向里依次为一条印花被子、一条蓝色被子、一具尸体。该尸体胸部盖有蓝色床单,��体头南脚北仰卧,右腿弯曲,上身衣服敞开,头上带有一顶灰色毛线帽子,揭开帽子该尸体头部有血,面部有锐器伤,尸体头部位置的血浸透至该床的床板。现场提取盆内红色水、带血的印花布、带血的绵绒毯、带血的红色褥子、带血的蓝色褥子、带血的粉色印花床单、带血的枕头套、带血的枕头、带血的茶杯(烟灰缸)、带血的假牙、地面上的血、带血的绿色床单及死者的血样送检。2、证人赵某二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合辨认,赵某二确认6号照片(6号为卢国争照片)是卢国争。3、证人温某某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混合辨认,温某某确认6号照片(6号为卢国争照片)是卢国争。(七)视听资料证实,审讯被告人卢国争时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卢国争供述曾用白色胶杯砸了被害人,与现场提取带血的白色瓷杯相吻合,经���纹鉴定,杯上的指纹与投案后的被告人卢国争左手拇指指纹鉴定一致;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死在床上,与现场勘验和首先进入现场的证人谭某一、王某一等人的证言吻合;被告人卢国争供述用杯子将被害人头部砸流血,与尸检报告被害人头部受伤及流血的记载一致;被告人供述用被子蒙住被害人头部,与现场勘查被害人头部盖有被子吻合;被告人供述用被子将被害人捂死,与死者生前被柔软物体同时压闭口腔、鼻孔,妨碍呼吸运动,影响气体交换,迅速丧失意识而发生的窒息死亡的尸检鉴定意见一致;被告人供述其用杯子砸被害人头部时,被害人曾用手挡,与尸检报告中被害人左手食指指背有擦挫伤的细节吻合;被告人供述其砸了被害人后,曾在现场洗过手上的血,与现勘记录及刑事照相现场外间脸盆架上的脸盆中有红色水的记载一致,经鉴定,对红色水系B型血水,与被害人血型一致。被害人2000年1月12日被人发现死在家中,被告人卢国争2000年1月11日离开本地,其供述再未回过案发地,也从没听说过被害人死亡的细节。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卢国争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国争因借钱不遂,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争执后,卢国争用杯子击打被害人贾某某头部,并用被子、枕头捂压被害人口鼻,致被害人窒息而死亡。认定卢国争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被告人卢国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辩称只打伤了被害人,是由于错过抢救时间才死亡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国争在案发十五年后,在亲属陪同下向当地派出所主动投案,系自首,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告人卢国争2015年4月23日由其哥哥卢某一陪同,向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派出所投案后,其在公安机关的十次供述不稳定、不一致,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不能认定自首。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卢国争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国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韫审 判 员 康 常 荣代理审判员 吐���洪吐乎提尼牙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春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