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国禹与张家桂、朱松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禹,张家桂,朱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禹,男,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张家桂,女,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朱松华,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家桂、朱松华银行存款31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朱大伟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嘉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