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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艾华、卢永梅与李夏娥、马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艾华,卢永梅,李夏娥,马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张艾华(又名张爱华)。申请执行人卢永梅,东风××职工。被执行人李夏娥。被告马永飞。系李夏娥丈夫。申请执行人张艾华、卢咏梅与被执行人李夏娥、马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86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艾华、卢咏梅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向卢咏梅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向张艾华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42.7万元,并支付借款人民币37.8万元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李夏娥、马永飞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