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丰山三佳微电子有限公司、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丰山三佳微电子有限公司,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高路名,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丰山三佳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钱江,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中发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邓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邓华。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市三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浩林审 判 员 钱韦玮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双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