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文兵与刘玉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兵,刘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078号申请人王文兵,男,1956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农民。被执行人刘玉忠,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文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王文兵申请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贵 云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肖 继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