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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17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陆敏与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敏,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17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敏,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倪梁生,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对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备案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依法评估、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以评估价用该标的物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淮北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备案登记在陆敏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濉溪县影都商城房产作价62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陆敏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陆敏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