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自辉与被告秦守良、朱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自辉,秦守良,朱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775号原告马自辉,男,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秦守良,男,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朱廷,男,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自辉与被告秦守良、朱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自辉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