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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执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易朝辉、陈秀轻、易海棠、区西二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易朝辉,陈秀轻,易海棠,区西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3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蒙耀雄,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应明,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员工,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梁卓锋,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员工,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易朝辉,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陈秀轻(被执行人易朝辉的妻子),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易海棠,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区西二,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朝辉、陈秀轻、易海棠、区西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易朝辉、陈秀轻应偿还借款本金28258.81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被执行人易海棠、区西二对被执行人易朝辉、陈秀轻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36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交纳执行费333.48元和代支的受理费640.14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易朝辉、陈秀轻、易海棠、区西二的财产情况,除划拨被执行人易海棠的配偶区美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筠州支行的存款2490元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6月20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划拨被执行人易海棠的配偶区美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筠州支行的存款2490元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3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赖家日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青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