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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蔡景通与杨小霞、蒋雪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景通,杨小霞,蒋雪琴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655-2号原告:蔡景通,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代理人:施孔全,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霞,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蒋雪琴,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庄益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景通与被告杨小霞、蒋雪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景通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景通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景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景通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