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石华臻与周振法、曹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华臻,周振法,曹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61-2号申请执行人石华臻,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周振法,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曹素平,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石华臻与被执行人周振法、曹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