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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24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道洪。委托代理人:吴静。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玮。委托代理人:李晴文。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67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时间:2015年10月30日。二、仲裁机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5]第1678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时间:2016年4月5日。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1、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015年12月3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庭组成通知书。根据《仲裁规则》第61条,本案的审理期限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4月4日。2015年3月30日,仲裁庭在审限即将到期时仅作出了不予中止审理通知书。2016年4月5日,在超审限后一天,仲裁委作出了本案裁决。仲裁庭上述程序违反了《仲裁规则》第61条,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第107条本规则规定的期间以日、月、年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2、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2012年4月13日双方结算后至2015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前,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形式提出的催款。在2015年7月27日申请仲裁前,被申请人明知其仲裁请求早己超过了诉讼时效,(按照结算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为:2012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为了使其诉讼时效得到延续,而故意伪造的催款说明。3、仲裁庭枉法裁决。仲裁庭对催款说明的认定枉法裁决。催款说明系被申请人为了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而伪造的,在本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仲裁庭不核实该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凭主观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单方制作的催款经过说明,认定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尚在诉讼时效期间枉法裁决。仲裁庭对申请人反请求和对本请求的抗辩认定事实不清属于枉法裁决。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所承建的工程有质量问题提供了辅助工程施工图纸和1032平台库房沉降照片。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是被申请人的施工范围,但仲裁庭并未对质量问题进行审理,导致仲裁裁决结果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显失公平公正,枉法裁决。仲裁庭对代垫水电费不予扣减的认定枉法裁决。双方合同约定,代垫水电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上,这部分费用也是被申请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2012年4月13日,双方签订预(结)算书(附桐梓辅助工程收支情况表),只是对工程结算总价以及支付的进度款进行了确认。双方并未对申请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和金额进行确认。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认可已付款差额95万元是代垫水电费。因此,该部分费用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代垫费用是否扣减是该案审理的焦点问题之一,将影响仲裁本请求的裁决金额。申请人提交了代付款明细,用以证明该部分费用应当扣除。申请人就该主张提供了证据支持。仲裁庭以“申请人没有提交结算明细,用以证明对代垫费用的处理”不予采纳,属枉法裁决。事实上,结算书足以证明对代垫费用仍没有进行扣减。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律师费的认定枉法裁决。被申请人实际上是已经支出了30万元的律师费用,但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第1条,该30万元律师费包括一审、二审和执行阶段,以及可能出现的申诉、再审。目前,案件只是仲裁程序刚刚完成,申请人支出的30万元律师费包括了大部分还未进行的程序。仲裁庭在考虑律师费用时,没有将已完成的律师代理工作和全部律师代理工作按比例折算律师费枉法裁决。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为国内仲裁裁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裁申请理由进行审查。一、关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仲裁委于2016年4月5日,超审限后一天作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规则》第107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以日、月、年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本案仲裁时的审理期限是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4月4日,2016年4月4日是2016年清明节节假日,故本案仲裁的审理期限应为2016年4月5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二、关于仲裁委员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的问题。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2012年4月13日双方结算后至2015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前,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形式提出的催款为由主张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催款说明》系为伪造的,但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仲裁员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问题。枉法裁决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玩忽职守,无原则迁就一方当事人,颠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仲裁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决,属于仲裁员依法行使仲裁权力的范围,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涉案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主张仲裁员枉法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5]深仲裁字第2367号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367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邱 明 演审判员 高 江 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缓(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