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伟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催2号申请人张伟,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申请人张伟,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1张(出票人:宋远远,持票人:张伟,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红门支行,出票人帐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15239.4元,出票日期:无,收款人:华兴货款,背书人:无),于二О一六年三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其申请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现我院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高 林代理审判员 卢赞赞审 判 员 杨会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