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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大俊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俊,张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589号原告:刘大俊。被告:张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俊诉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建华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案外人吕玉代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建华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刘大俊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