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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静与欧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欧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833号原告刘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平,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远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欧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与被告欧远祥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静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3200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