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静与欧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欧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833号原告刘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平,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远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欧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以与被告欧远祥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静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3200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