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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0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台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白永庄、明公安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庄,明公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0执5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白永庄,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明公安,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30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白永庄、明公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永庄、明公安各缴纳罚金一万元,连带赔偿被害人张永祥等13人经济损失共计70300.00元,但被执行人白永庄、明公安至今未履行上述执行义务。本院查明,白永庄有三轮摩托车一辆,明公安有二轮摩托车一辆、三轮摩托车一辆,上述车辆现均扣押在贵州省台江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白永庄所有的三轮摩托车一辆。二、扣押明公安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一辆、三轮摩托车一辆。三、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吴常飞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