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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福荣与张立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荣,张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46号申请执行人陈福荣,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立君,男,1960年8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福荣诉被执行人张立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福荣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8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交纳了一部分的案款,仍有其余案款尚未交纳,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字第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