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民终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1404张汝会与汤菊成、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菊成,张汝会,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尚先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菊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汝会。原审被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苏中贸易城。原审第三人陈尚先,身份信息不详。上诉人汤菊成因与被上诉人张汝会、原审被告扬州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尚先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能缴纳上诉费用。经催缴,汤菊成仍然未能在限期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代理审判员 柏鸣代理审判员 韩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羊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