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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弥勒市新兴模板租赁站诉被告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勒市新兴模板租赁站,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1487号原告弥勒市新兴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弥师路口。经营者范方彬,现住弥勒市。委托代理人杨子苑,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南亚风情第一城C座2单元802-805室。法定代表人耿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弥勒市新兴模板租赁站诉被告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弥勒市新兴模板租赁站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且被告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租赁费为由,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新兴模板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勒市新兴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新兴模板租赁站承担。代理审判员  者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