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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旺材钢模租赁站与武正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旺材钢模租赁站,武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54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旺材钢模租赁站经营者刘光成。被执行人武正兴,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正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正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正兴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