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袁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个体业主。2009年11月17日因赌博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处罚款三千元;2012年7月27日因赌博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月25日因赌博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7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慧、张红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李某、聂某甲(以上二人另案处理)邀约郑某等十余人在沂南县界湖镇圣良庄村聂某家的苹果园内聚众用一副牌九赌博,至2015年1月18日7时许,被沂南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赌资达59705元。2015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分别在孙祖镇宝石官庄村北一户、沂南县孙祖镇南匣石村南山宋某乙养猪场、沂南县孙祖镇东铁峪村半山腰梁某甲的养鸭小屋、沂南县孙祖镇东高庄村东山废弃石子厂等地采用推“骨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袁某某从中抽取红利6000余元。其中,2015年6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组织解某、吉某、宋某甲、李某、吴某、胡某甲、谭某、陈某等二十余人在孙祖镇东高庄村东山废弃石子厂进行赌博活动时被查获,现场查获赌资22816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诉请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犯有下列事实:(一)2015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李某、聂某甲邀约郑某、韩某、王某乙、孙某乙、孙某甲、王某甲、姚某、王某丙、沈某、刘某(以上十人均被行政处罚)等人在沂南县界湖镇圣良庄村聂某家的苹果园内聚众用一副牌九赌博,至2015年1月18日7时许,被沂南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赌资达5970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1)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7日晚上其在聂某家赌博至1月18日早上被抓获。(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了姚某叫着他一起在聂某家的果园里参与赌博,期间袁某某叫聂某甲出去接人。当晚上参与赌博的人有将近二十个人。(3)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聂某家的果园里参与赌博,是袁某某、李某提出来的,聂某甲说上他他家果园。期间袁某某叫聂某甲出去接人、买东西的情况。(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聂某家的果园里参与赌博,之前是袁某某、李某一起说找地方赌博,聂某甲提议说去他父亲的果园。期间聂某甲出去接人、买东西。刚开始有十几个人,后来又去了十几个人。(5)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袁某某打电话叫其到圣良庄村赌博,有个男子去开面包车去接的,在赌博过程中,其看到每局结束后,庄家拿出钱来给李某。同时证实2015年1月15日晚上,袁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明生村赌博,其到现场后看到十几个人在用牌九赌博,但没有参赌。他就认识袁某某和“李某”。(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1月17日晚上八九点钟至第二天早上七点多钟,其在界湖镇圣良庄村东南边的一个果园里的房子内赌博后被抓。当天是何XX拉他去的加油站附近,然后一个人来接的他。这晚上得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当天在抽红子的是一个叫李某的。(7)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1月18日晚上其给李某打电话,李某叫他到圣良庄村赌博,是一个姓胡的男青年到西外环南头的加油站领着他去的。当是袁某某也在那里,赌博。当天晚上有一二十个人参与赌博。(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7日晚上李某让其到圣良庄村赌博,有个男开一辆面包车的到加油站接的他,其和王某丙一起去圣良庄村一个果园内赌博的情况。同时证实每局结束后,都有人拿出三百、二百的钱给李某。当天晚上有二三十个人在那里赌博。(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与王某乙的证言相吻合。(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月17日晚上被李某叫到圣良庄村赌博。他和他表弟解某乙一起去的,当天晚上袁某某也在赌博。李某应该是和局的人,每局结束后,庄家拿出红子钱给李某。当时有二十多个人在赌博。此外还证实,2015年1月16日晚上,他在圣良庄东边的山上有八九个人赌博,其中有李某、袁某某。(11)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某某”给王某甲打电话叫王某甲去赌博,一个男的在开面包车到京博加油站拉着其和王某甲、“某某”到了圣良庄东南边的一个果园里,里面有十几个男的在打牌九赌博。其看了一会儿就睡觉,直至被抓。当时身上带了17000元,但是没参与赌博。(12)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7日晚上八点多钟,其儿子领人到其家中赌博的情况。有二十多个人在那里赌博,后来公安局的去了。(13)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8日有十几个人在聂某的果园里参与赌博。李某在那里负责收红子钱。他就是看热闹,不参与赌博。(14)证人孙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8日早上七点左右,其到聂某家中发现有人赌博,大约有二十几个人。(1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7日晚上其找李某要钱,李某找人将其接到一个地方,发现有二十多个人在赌博。后来他在那里睡觉,第二天早上被公安抓了。(16)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7日晚上,有人在圣良庄村的一个果园内赌博,其和张某去玩,未参与赌博,期间看到李某在收红子钱。一个青年后来知道是聂某甲到圣良庄一个加油站去接的他,他和王某甲还有一个女的还接个人一起去的,当时袁某某也在赌博,有十几个人在那里赌博。(17)证人张某的证言,与证人王某丁的证言相互印证。聂某甲去接的他们,当时有八九个人在赌博,袁某某推牌,后来王某甲推派,还有姚某、刘某、孙某乙、孙某甲、郑某、聂某甲、韩某等人参与赌博。后来民警就去了。2、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李某的供述,李某供述了其和袁某某组织多人在聂某甲老家的果园里赌博,从中抽取红利,在此过程中,聂某甲负责接送人员、买东西。此外,李某还供述了其和袁某某组织两次赌局从中抽取红利二千余元。(2)同案人聂某甲的供述,聂某甲的供述证实其明知袁某某、李某打算找地方赌博,为其提供场所、接人、买东西。3、检查笔录(1)沂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李玉、杜玉增于2015年1月18日对聂某家果园进行检查的笔录一份(附照片)。(2)扣押决定书一份、证据保全清单12份。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我好赌博,在赌博场上认识了李某。前些日子,李某经常到我的茶行里找我,让我给他联系人一块和局,他抽红子赢钱,多分我点钱。我同意了。从此我和李某及其他人就经常在一起赌博,共十次左右,每次都有十几人参加。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袁某某无质证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予以确认。(二)2015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分别在孙祖镇宝石官庄村北一户、沂南县孙祖镇南匣石村南山宋某乙养猪场、沂南县孙祖镇东铁峪村半山腰梁某甲的养鸭小屋、沂南县孙祖镇东高庄村东山废弃石子厂等地采用推“骨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袁某某从中抽取红利6000余元。其中,2015年6月8日零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组织解某、吉某、宋某甲、李某、吴某、胡某甲、谭某、陈某(以上八人已行政处罚)等二十余人在孙祖镇东高庄村东山废弃石子厂进行赌博活动时被查获,现场查获赌资2281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袁某某组织赌局,让他去帮忙将抽取的红子钱放到袁某某准备的钱箱子里,一晚给他200院前,他一共给帮忙抽取红子钱四次,前三次袁某某每次抽五六千元,第四次被抓。(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人吴某证实了袁某某在孙祖组织赌博,其参与两次。(3)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4、5号的时候,其到袁某某组织的赌局上参与赌博,开车是宋某甲,胡某乙给抱着钱箱子,帮忙给拿着红子钱,参与赌博的大约有二十多个人;第二天晚上去了孙祖西的一个山上,大约十几个人在参与赌博;第三次晚上听说袁某某在高庄的山上赌博,到了山底下发现去了两辆车就走了,第二天听说他们的局被逮了。赌局都是袁某某组织的,他抽红子钱。(4)证人胡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4、5号的时候,其到沂南县孙祖镇东高庄东山上的一个废弃的石子厂参与赌博,参赌的大约二十多个人,胡某乙给抱着钱箱子,帮忙给拿着红子钱;第二天晚上到孙祖镇东铁峪村西边的一个山上参与赌博,大约有十几个人在参与赌博;赌局是袁某某组织的。他抽红子钱,一般情况下是见十抽一。(5)证人解某的证言,证实和同村的解某甲到袁某某组织的赌局参与赌博四次,最后一次被抓的情况。第一次在孙祖西边的一个山上,袁某某组织局,骨牌也是他的,还带着个钱箱子,当晚有二十个人在赌博。第二次去了孙祖镇铁峪庄村北边一个山上,第三次去了孙祖南边一个山上,第四次上了第一次去的那个地方。基本上还是那些人后来被抓了。(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7日下午,其跟着吉某到半山腰的一个小屋内赌博,赌博的有二十多个人,在凌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有抽红子的,不认识是谁。(7)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实吉某带其到袁某某组织的赌局参与赌博两次,第一次有十五六个人参加,第二次被公安机关抓获。袁某某组织的赌局,他抽红利,见十抽一。(8)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7日刘某甲叫着其一起到孙祖一座山上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一个姓袁的从中抽红。(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7日刘某甲叫着其一起到孙祖一座山上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赌局是袁某某组织的。自从最近袁某某组织赌局其就跟着,一共有八九天的时间,他参加了八九场赌博。(10)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袁某某组织赌局,打电话叫着其去玩,其一共去过四次,第四次被公安机关抓获。(11)证人吉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陈某、李某甲到孙祖镇高庄村一个养殖的小屋赌博,赌局是袁某某组织的,骨牌是袁某某的。此外,吉某还证实前天晚上袁某某约着其到孙祖镇刘家峪村的一个养鸡棚参与赌博,但与赌博的有30多个人。2、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宋某甲的供述,同案人宋某甲供述了袁某某先后五次组织赌局,其为袁某某接送赌博人员的情况。宋某甲的供述与袁某某的供述相吻合。(2)同案人麻某甲的供述,2015年6月份的时候,袁某某找我说他要和局赌博,让我给找个地方,并要我给买点饭什么的,一晚上给我三百块钱,我同意了,我他说我村的东山上扶起石子厂那地方,我有两间小屋不用了,当天袁某某就约人在那里赌博,一共有十二三个人,我只认识宋某乙、站岗的宋某甲,胡某乙在抱着箱子在给抽红子,晚上我给买的煎饼和冷肉。过了两三天,袁某某说再去赌博,我有事说忙完再去,到了十二点左右,我听说公安有抓局的,我就没上去。3、检查笔录沂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刘伟明、陈宝政于2015年6月8日对宝石峪村东山废弃石子厂小屋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一份(附照片、证据保全清单)。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大约在2015年6月份的时候,我在家里闲着没事就想组织个赌博场,抽点红利挣钱花。我就联系了宋某甲,让他开车送送人、接接人并在门口站岗,一天给三百元钱,宋某甲就同意了,我还要宋某甲给找了一个站岗的,说好一天一百元钱。以后,我和宋某甲先后五六次组织十几人到各处赌博,有赢也有输的时候,抽利约有几千元后来被你们公安抓了。综合证据:(1)说明一份,涉案的宋某甲、麻某甲等人另案处理。(2)电话查询记录,经查询,袁某某于2012年因赌博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月25日,因赌博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3)沂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二份、劳动教养决定书一份,证实2009年11月17日因赌博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4年1月25日,因赌博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证实袁某某于2012年7月27日因赌博劳动教养一年。(4)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证实了袁某某的身份情况。(5)到案经过两份、发破案经过两份。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袁某某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证明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众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已折抵羁押期14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高化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