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申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九旺与统计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九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2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九旺,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再审申请人陈九旺诉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承德市2011年第二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行为的“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立行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九旺申请再审称,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在征地确认时没有让其在土地调查表上签字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拟征土地现状结果的调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裁定认为只是征地工作程序,并非安置行为,且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制作的《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是对拟征收部分集体土地的的一个中间行为,不是对土地征收的最终决定,对陈九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陈九旺亦与该调查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陈九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陈九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陈九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九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