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国霞与尹训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霞,尹训帅,尹训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185号原告王国霞,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孔娜,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玉蒙,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训帅,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桥区少年路1号。被告尹训举,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魏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斌,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霞与被告尹训帅、被告尹训举、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霞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霞负担。审判员 闫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