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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米宝平、米建平诉被告徐振宸、徐茂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宝平,米建平,徐振宸,徐茂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米宝平。原告米建平��委托代理人高文智,庆城县庆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敏,庆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振宸。被告徐茂发。原告米宝平、米建平诉被告徐振宸、徐茂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5年2月20日,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徐振宸驾驶悬挂伪造陕AZ69**号无牌黑色“雅阁”牌小轿车,沿皇城路由东向西行驶时,碰上原告米宝平所有的停在路边的甘MF53**小轿车,至其受损,事发后原告徐振宸弃车逃跑。经庆城县交警大队2015年3月25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徐振宸负全部责任,原告米建平无责任。被告徐茂发将套牌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83953元,赔偿拖车费,停车费、��检费等共计3850元,住宿费160元,交通费900元,以上共计88363元。经审理查明,甘MF53**小轿车登记车主为米宝平,实际车主为米建平。本院认为,原告米宝平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法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米宝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世飞人民陪审员  麻毅逵人民陪审员  边巧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安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