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1101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与徐晓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徐晓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与徐晓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兵1101民初141号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陈志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晓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疆天恒基热力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高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