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荔浦县广胜**实业有限公司与汤爱玲**、韦幸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荔浦县广胜**实业有限公司,汤爱玲**,韦幸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132号原告荔浦县广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龙口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赖昌鹏,总经理。被告汤爱玲**,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被告韦幸标**,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住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荔浦县广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爱玲**、韦幸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荔浦县广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荔浦县广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荔浦县广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海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