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彦国、王世林等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国,王世林,马玉森,谢柱祥,杨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刑初字第0016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彦国,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分公司陕西长庆运输分公司司机,住陕西省榆林市。因涉嫌盗窃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7月12日被乌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经乌审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世林,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住陕西省榆林市。因涉嫌盗窃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7月15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日被取候审;2015年2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经乌审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马玉森,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2013年7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经乌审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柱祥,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内蒙古鄂尔多市。2013年7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经乌审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子彪,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陕西榆林市靖边县,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2013年7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经乌审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彦国、王世林、马玉森、谢柱祥、杨子彪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高彦国、王世林、马玉森、谢柱祥、杨子彪五人贪污数额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三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为由以乌检公诉撤诉(2016)1、2、3、4、5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人高彦国、王世林、马玉森、谢柱祥、杨子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任志强审 判 员 郭 丽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