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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吴翠卿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卿,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316号原告:吴翠卿,女,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王小勤,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侯永铨,该委党组书记。委托代理人:张栋、余君颖,该委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翠卿诉被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翠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翠卿负担。审 判 长  蔡雅红人民陪审员  曹丽萌人民陪审员  何金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校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