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行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翠萍与湛美贵、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公安分局其他(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翠萍,湛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终4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翠萍,女,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湛美贵,男,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上诉人徐翠萍、湛美贵因诉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6)苏8602行初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4月5日,徐翠萍、湛美贵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5月13日下午3时左右,夫子庙街道顾燕宁、陈斌、杨成带领一群街道工作人员在南京红十字医院绑架了小心桥东街27号连家店房主湛美贵,并非法拘禁在江宁路25号无机化工厂废旧厂房内,同时徐翠萍也被限制了自由。湛美贵报警后,白鹭洲派出所警察到场,但无所作为,扬长而去。次日凌晨,湛美贵逃出到建康路派出所报警,并作了笔录。起诉人多次要求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立案侦办无果,故请求法院判决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立即立案侦办。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本案中,起诉人徐翠萍、湛美贵向起诉要求判决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立即立案侦办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绑架、非法拘禁起诉人的案件,该诉求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徐翠萍、湛美贵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徐翠萍、湛美贵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公安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的起诉权利。请求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起诉的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受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书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建华审 判 员 蒋跃明代理审判员 龚 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