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田某1与田某2、田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田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2486号原告:田某1,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冰英,迁安市新世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田某2,农民。被告:田某3,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1诉被告田某2、田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凤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