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景波诉被告何丹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波,何丹丹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民初1133号原告周景波。委托代理人周敏。被告何丹丹。原告周景波诉被告何丹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景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丹丹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景波诉称:2014年3月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欠原告现金20000元,于2014年12月末结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何丹丹经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2014年3月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欠原告现金20000元,于2014年12月末结清。被告何丹丹未出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予以认定。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4年3月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欠原告现金20000元,于2014年12月末结清。欠款到期后,各被告均未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离婚候财产纠纷,被告何丹丹理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何丹丹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丹丹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周景波欠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井坤人民陪审员 杨淑贤人民陪审员 陈 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春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