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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董海军、杨占佳与郭生保、中卫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军,郭生保,中卫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502民初1264号原告董海军,男,生于1978年10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委托代理人吴小多,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生保,男,生于1967年11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中卫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四季鲜批发市场东南面。法定代表人韩中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发忠,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沈学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亮,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董海军诉被告郭生保、被告中卫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小多,被告中卫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物流)的委托代理人雷发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生保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4日16时10分许,原告雇佣司机杨占佳驾驶原告所有的宁EGXX**号轻型普通货车停在宁卫公路北侧,被告郭生保驾驶被告中港物流所有的甘DXXX**/甘D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宁卫路由东向西行使至宁卫路11KM+9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压在原告的车辆上,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和车上柴油撒漏的损失。该次事故经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二大队认定,被告郭生保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司机杨占佳无责任。肇事车辆甘DXXX**甘D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不计免赔率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告中港物流及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就原告的车辆损失达成赔偿意见,原告的车辆损失一次性估损21000元,残值归原告所有。后各方就赔偿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8000元,不足部分由二被告连带赔偿;2、被告郭生保、中卫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原告一桶柴油撒漏的经济损失19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1.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证明宁EGXX**车辆所有人为董海军;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原件),证明本次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被告郭生保负全部责任的事实,被告郭生保驾驶车辆所有人为中卫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港物流经质证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的无异议。被告中港物流辩称: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属实。1.原告所诉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进行理赔,数额应以保险公司所定损的数额为准;诉讼费由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承担。被告中港物流向法庭提供保险单两份,证明被告中港物流有限公司涉案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交强险、三责险及不计免赔率的事实。原告经质证无异议。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经质证无异议。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划分都属实,无异议。被告中港物流的涉案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责险和不计免赔率。三方对定损金额无异议,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同意按照定损金额支付,其中车损21000元,物损1800元,施救费800元。诉讼费因为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不予承担。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提供三方协议一份,证明原告、被告中港物流及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就原告的车辆损失达成赔偿意见,原告的车辆损失一次性估损21000元,残值归原告所有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认证:被告中港物流提供的保险单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提供的三方协议,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16时10分许,原告雇佣司机杨占佳驾驶原告所有的宁EGXX**号轻型普通货车停在宁卫公路北侧,被告郭生保驾驶被告中港物流所有的甘DXXX**/甘D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宁卫路由东向西行使至宁卫路11KM+900米处时,车辆侧翻压在原告的车辆上,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和车上柴油撒漏的损失。该次事故经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坡头区交警二大队认定,被告郭生保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司机杨占佳无责任。肇事车辆甘DXXX**/甘D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不计免赔率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告中港物流及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就原告损失达成赔偿意见,原告的车辆损失一次性估损21000元,残值归原告所有。对于原告主张的车上货物损失,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核定的物损为1800元。本院认为:被告中港物流雇佣被告郭生保驾驶其公司所有的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因违反交通法规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及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划分的主次责任情况,本院确定被告中港物流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甘DXXX**/甘D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外的损失,因被告中港物流作为雇主,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被告中港物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郭生保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中港物流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投保三责险、不计免赔率险,故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中港物流在交强险外所承担的赔偿份额由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负担。原告主张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38000元,结合原告、被告中港物流、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达成的三方协议,原告的车辆损为失为21000元,三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柴油损失为195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核定物损为1800元,原告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物损为22800元。被告中港物流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的财产损失为2000元,故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中,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承担2000元。对剩余的损失,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被告中港物流投保的保险确定,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赔偿20800元(22800元-2000元),综上。被告太平洋财保中卫支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为22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海军22800元;二、驳回原告董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海军负担84元,被告中卫市中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6元。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更多数据: